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6號
- 原告
- 林志明即四季興聯合農產企業社
- 被告
- 巧悅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9弄49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悅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巧悅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4,693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4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