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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穩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劉素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提出針對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民國97年9 月12日民事準備書狀所附原證六(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來往信函)中所述「目前新嘉大告知,可能無法免費再幫您點測15片,因為當時資料缺少的時候,您並沒有及時反應,…」所代表意涵為何?並就該15片晶片是否業已依債之本旨給付原告?如業已給付完畢,為何有「資料缺少」之敘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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