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64號
- 上訴人
- 寶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潔
- 被上訴人
- 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