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47號
- 原告
-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為: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真律師
- 被告
- 力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0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敘及原告主張所受損害金額及其訴之聲明所請求金額「1,598,244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88,244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按因計算錯誤所致),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