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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告
長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鴻龍興藝術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工程若有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兩造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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