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 上訴人
- 頂尖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竇瑜芬
- 被上訴人
- 洪崇智即永安幼稚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9,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