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號
- 原告
- 尚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鑫團膳有限公司(原名:巧玲便當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明鑫團膳有限公司(原名:巧玲便當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3,2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