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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黃斯偉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代工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 柒元,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叁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丙○○、傑勝工程行、日興營造有限公司乙○○給付代工款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15,4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原告僅繳納4,923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尚有1,797 元未據繳納;又原告起訴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爰定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3 份,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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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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