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 原告
- 立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名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名賢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住所及被告甲○○之住地均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八九巷五弄二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