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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富河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興木
被告
江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號欄位中關於「九十六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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