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告
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胡博茌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97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