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1號
- 原告
- 合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被告
- 韋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