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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59號

上訴人
福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7 月20日97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4,1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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