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6號
- 上訴人
- 晉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1976號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晉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