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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80號

原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福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駿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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