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 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 萬9,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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