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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告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 (原名:大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70,000元,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3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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