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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 (原名:大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70,000元,應 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8,3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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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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