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 (原名:大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70,000元,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3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