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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告
欣能金屬表面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9,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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