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圓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8 月13日97年訴字第61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9,3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