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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告
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總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5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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