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4號
- 原告
- 訊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9,441元,應繳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5,0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