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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丁○○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昌俊即穎川土木包工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昌俊即穎川土木包工業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俊(即穎川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83,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641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5,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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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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