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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呂仲玉

  • 當事人
    銘奕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5號上 訴 人 銘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品塑膠有限公司間因97年訴字第88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銘奕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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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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