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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2號

上訴人
擎宇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上訴人
被上訴人
陽日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 年3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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