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祐昇建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所核定之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000元,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116,6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