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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告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祐昇建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所核定之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000元,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116,6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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