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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立中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中基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7,058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3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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