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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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