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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陳心婷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1 │ │一 │ │ │ │ │ ├─┼───────────────┼──────────────┼────┼───┼────┼───┤ │00│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1 │1000│ │ │2 │ │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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