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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潘進順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3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4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常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96年10月15日 │3,308元 │AA三三七四二五│ │ │1 │司 │ │ │ │二 │ │ ├─┼─────────┼─────────┼───────────┼────────┼────────┼──┤ │00│春翔欣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96年10月13日 │5,439元 │RC七九七六三0│ │ │2 │司蔡常義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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