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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吳爭奇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1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有價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有價證券即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三 │股票 │1 │1000│ │ │1 │ │ │ │ │ │ │ ├─┼───────────────┼──────────────┼────┼───┼────┼───┤ │00│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2 │ │ │ │ │ │ │ ├─┼───────────────┼──────────────┼────┼───┼────┼───┤ │00│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0 │股票 │1 │846 │ │ │3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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