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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請人
皇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05月1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4月0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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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皇堡營造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        空白          │      空白      │AA四0五四三五│    │
│1 │                  │屋分行            │                      │                │一              │    │
├─┼─────────┼─────────┼───────────┼────────┼────────┼──┤
│00│皇堡營造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        空白          │      空白      │AA四0五四三五│    │
│2 │                  │屋分行            │                      │                │二              │    │
├─┼─────────┼─────────┼───────────┼────────┼────────┼──┤
│00│皇堡營造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        空白          │      空白      │AA三九八七二八│    │
│3 │                  │屋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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