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亞瑪室內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26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亞瑪室內裝潢設計工│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96年11月8日 │15,000元 │FA00三五0三│ ││1 │程有限公司甲○○ │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