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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請人
力豐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於97年1 月
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萬隆造紙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月21日           │108,008元       │AA五六九五四四│    │
│1 │司                │                  │                      │                │八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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