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一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07月0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5月0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42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利鎂企業社黃祖仁 │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96年4月27日 │15,000元 │SC0六六四六一│ │
│1 │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