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三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01號聲 請 人 三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0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峻廷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6年12月10日 │58,240元 │0000000 │ │ │1 │司 郭源和 │崁簡易型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邱飛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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