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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6年9 月7 日新聞
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 月7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城邦精密工業股份有│台企銀行南崁分行  │96年8月31日           │1,500,000元     │AV二五四五0六│    │
│1 │限公司            │                  │                      │                │一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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