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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心婷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9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及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黃國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 │100,000元 │AV0九二0五九│ │ │1 │ │潭分行 │ │ │六 │ │ ├─┼─────────┼─────────┼───────────┼────────┼────────┼──┤ │00│黃國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 │100,000元 │AV0九二0五九│ │ │2 │ │潭分行 │ │ │七 │ │ ├─┼─────────┼─────────┼───────────┼────────┼────────┼──┤ │00│黃國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 │100,000元 │AV0九二0五九│ │ │3 │ │潭分行 │ │ │八 │ │ └─┴─────────┴─────────┴───────────┴────────┴────────┴──┘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9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七六八五─九四N│ │19 │1900│ │ │1 │ │D00七七0三 │ │ │0 │ │ ├─┼───────────────┼──────────────┼────┼───┼────┼───┤ │00│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五八 │ │1 │920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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