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4號
- 聲請人
- 高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5 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9 月8日屆滿(97年9 月7 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4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嘉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商業銀行北│96年12月15日 │10,080元 │FA0一四四四九│ ││1 │司施錫楨 │桃園分行 │ │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