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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65號

聲請人
久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公示催告在案
    。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民事裁定於支票附表欄將發
    票人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清河國際股份有公司」
    ,惟上開誤載之情,本院認尚不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
    認,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6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97年6月8日            │21,000元        │AH七0二七五六│    │
│1 │司                │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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