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94號

聲請人
合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宜協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3月31日           │30,782元        │AL三六五二一二│    │
│1 │                  │行                │                      │                │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