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5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7 月18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1月1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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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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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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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銘企業社李│慶豐銀行│97年7 月│2萬元 │CF四五九九│ │
│ │啟銘 │桃園分行│10 日 │ │六三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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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