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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范明達

  • 當事人
    周虹汶即三德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周虹汶即三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兆豐銀行桃興分行 │96年9月30日 │16,044元 │TC000八二二│ │ │1 │公司羅慶豐 │ │ │ │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豐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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