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事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張天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合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事聲字第1號異議人即 聲 請 人 合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榮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88年間曾發行公開股票,股數22,500股。但於94年6 月間因公司股東改組,改組前之股東將股份轉讓新股東,異議人欲取回舊股票註銷,惟舊股票已為原股東所銷毀。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然經司法事務官以舊股票為原股東所有,異議人非股票所有人為由駁回,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539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既於94年6 月間因原股東將其股份轉讓新股東而為公司股東改組,其表彰改組後股東權之股票應為異議人依改組後股份發行並交付新股東之股票,至於異議人所欲取回註銷之股東改組前所發行之舊股票,已失其表彰股東權利之證券性質,僅為一般證書,尚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自不得為聲請公示催告之客體。本件異議人就非屬得背書轉讓證券性質之一般證書,聲請公示催告,自非適法。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自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4 條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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