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事聲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事聲字第72號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眾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業依鈞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於民國97年9 月23日發文補正異議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謄本,僅能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異議人即於97年9 月9 日經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通知協助轉請經濟部辦理,至97年9 月22日始獲經濟部核發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即於97年9 月23日發文補正,異議人係因經濟部作業無法於5 日內補正,詎遭裁定駁回,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未記載異議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程式自屬不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7年9 月1 日裁定命異議人於5 日內補正前開程式之欠缺,該項裁定業於97年9 月8 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逾期未補正,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並無違誤。又異議人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初始,本即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記載於書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參照),異議人徒以因經濟部作業時間,無法於5 日內補正,進而指摘原裁定為不當云云,並非可採。綜上,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