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485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寶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原名:洪榮仁)、黃李碧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
司章程、股東 (會)決 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