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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485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寶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原名:洪榮仁)、黃李碧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

        司章程、股東 (會)決 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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