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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95號

債權人
燁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精美木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2、陳明上開商號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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