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上訴人
- 旺成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丁○○即志泉起重行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6
- 被上訴人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