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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聲字第11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錡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7年9 月23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97年10月6日由聲請人親自至相對人公司處領取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即現金新臺幣(下同)58,625元,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在卷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工資58,625元得為強制執行之部分,尚無不合,應予照准。

四、至於聲請人另請求「自民國97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部分,因並非經調解成立之給付內容,尚不適宜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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