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告
丁○○
被告
大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