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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曉芳

  • 當事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被   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瑞珠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乙○○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陳瑞珠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瑞珠,因非律師,且依其前所撰寫答辯狀(本院收文日為97年4 月17日)之答辯聲明可知,其對民事訴訟程序並非了解,另其答辯之內容亦未完足,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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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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