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被 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瑞珠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乙○○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陳瑞珠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瑞珠,因非律師,且依其前所撰寫答辯狀(本院收文日為97年4 月17日)之答辯聲明可知,其對民事訴訟程序並非了解,另其答辯之內容亦未完足,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邱飛鳴